使用附卡,收到民事裁定書
- 小尾
- 分享 引言回覆│回覆主題
- 文章日期:113-04-20 19:47
- 文章人氣:64
- 個人積分:6
-
被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(11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據此,則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(下同)######元(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徽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,扣除前?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?7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以上為正本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定,應於送後10白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扰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
(須附繕本)並?納新台幣1,000元之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小女子不才,想詢問裁定書的意思是我需寄出抗告理由書,但是繕本是啥,繳納的1千元要直接放入信封中嗎?求解,謝謝各位善心人士
第 1/1 頁
- 1
共 2 筆